问题 | 顾客没有提出售后,商家是否就可以不履行义务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顾客没有提出售后,商家是否就可以不履行义务 1、判定商家确实应该承担退货退款等售后保障责任但商家拒绝承担的,商家须承担退货退款等售后保障责任; 2、判定商家确实应该承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售后保障责任但商家拒绝承担的,商家须承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售后保障责任; 3、买家选择支付宝担保交易,但商家拒绝使用的,商家须使用支付宝担保交易; 4、商家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发票的(特定商品除外),应继续履行交付发票的义务。如商家没有按时向天猫开具积分发票,有权按发票金额的30%收取违约金; 二、售后保障责任 三包责任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消费者维权投诉找哪个部门? 目前,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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