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飞机因航空公司的原因,延误4小时以上,旅客可以要求航空公司安排休息场所,并且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购票折扣、里程等值补偿或现金补偿。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 《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之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航空公司应根据并尊重旅客本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