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诊所法人可以变更么 |
释义 | 不能变更。诊所包括个体诊所和法人与其他组织设置的诊所。个体诊所只能由五年以上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对申办者个人资格的授予。个体诊所不是法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所以个体诊所不能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诊所变更负责人,更不能像其他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变更法人,只能变更经营者。 因为: 1.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企业,没有法人存在; 2.个体工商户只有经营者,不存在变更法人,只能变更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户变更经营者所需的资料包括: 1、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以及复印件 2、租赁合同以及复印件, 3、身份证以及复印件、证件相片,以及前置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如有必要办理的话)。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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