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转移后以前的债务人还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债务转移,是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后,债权人仍可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偿债责任。 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实际操作中根据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时间不同采取的处理方式 (一)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 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在全额申报债权的同时,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或只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三种做法: 1、不予受理,告知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起诉保证人。 2、中止审理,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法院正常受理后中止审理,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3、正常审理,但判决保证人附条件、附期限承担责任,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就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偿部分承担责任。 (二)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 分为两种情况: 1、债务人破产时,案件已经审结,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保证责任已经产生。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又可以申请法院对保证人采取执行措施。 2、债务人破产时,案件尚未审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该诉讼继续进行。 (三)关于债权申报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全额申报债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不能以对债务人的将来追偿权申报债权。只有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才能就清偿部分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追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二、欠钱不还跑路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不还跑路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判决。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人,则债权人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是一般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三、债权转让的类型有什么法律怎么规定的 债权转让的类型和规定有: 一、类型:支付转让债务、重组非货币债务债权转让; 二、法律规定: (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除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除债权人自身专属权利外;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原债务人原债务人的除外; (三)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要求抵销。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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