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诉讼中,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