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结果提出异议时,是否需要重复进行鉴定或调查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异议起因于对事故事实的争议,鉴定或调查是必要的;如果异议起因于对法律适用的争议,鉴定或调查则无需进行。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进行查勘。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 2.《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不得无故拖延查勘和理赔并应当在与被保险人协商的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3.《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等内容。 4.《保险法》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在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对事故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鉴定,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鉴定或调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