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案回执必须出具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公安机关的回执只是受案登记的一种法律文书,或叫法律程序文书,证明案件已经受理,还不能证明已经立案或一定要立案,但公安机关对于受理的案件也须按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报案或者投案。公安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第四十九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第五十条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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