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院长辞职批准程序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什么特殊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规定办理,有组织部门审批就行。辞职后两年内不能在原就职法院管辖地从事法律执业。 法律依据: 《引咎辞职规定》 第五条 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应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辞职申请书,经党委商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依法定程序办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2.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3.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4.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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