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院长没有权利随便开除有编制的职工。只有当公务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时,行政机关才可以辞退: 一是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是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三是对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可以辞退。 四是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的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在本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机关可予以辞退。 五是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以辞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