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开招标需要具备的条件有:1、招标人需要向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2、公开招标必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招标要求,让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以此保证公开招标的公开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