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本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运输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收购的对象不同。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外的其他赃物的行为,应以收购赃物罪论处。2、本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共犯的界限唆使他人盔伐、滥伐林木而后予以低价收购的或者与盗伐、滥伐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承担盗伐、滥伐林木的运输分工的,应以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