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务员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一、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公务员并事假、哺乳假等期间其生活性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关于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性津贴停发。 (二)公务员病假、事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交通补贴停发。 (三)公务员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我市有关部门就公务员请假事宜作了明确规定。 病假: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因情况特殊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需继续延长假期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病假期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部门正职请假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请假由部门正职批准,部门科级以下人员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病假期间待遇按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规定执行。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二、公务员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