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因:实行统一登记的话可以将更好地整合不动产的登记职责,还可以规范登记行为,同时还可以方便群众申请登记,这样就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 不动产登记 机构统一以后,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企业还有群众就不需要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登记,还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