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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医疗费用计算方法中,如何避免重复检查?
释义
    法律分析:为避免工伤医疗费用中的重复检查,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工伤认定前向用人单位提供工伤的证明,工伤认定后,则应用人单位的名称开具发票或结算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医疗费用,以避免工伤医疗费用中的重复检查。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工伤认定前向用人单位提供工伤的证明。工伤认定结论出台后,由用人单位在其名称下开具发票或结算凭证,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
    2. 《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避免职业危害,对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劳动者的人身损害和职业病,依法负责给予工伤医疗和经济赔偿,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费。”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工伤保险,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及时申报工伤,及时安排和支付工伤医疗和伤残津贴,并按照规定履行与工伤有关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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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2:5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