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查自查自纠是否做到全覆盖,思想发动是否广泛深入; 二查组织查纠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发现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三查顽瘴痼疾是否得到有效整治,存量问题是否基本消除; 四查案件线索核查是否到位,清除害群之马成效是否明显; 五查“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是否落实到位。 法律依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