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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
释义
    法律分析:
    对涉外刑事诉讼的职能管辖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各自职权确定职能进行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0条对法院的级别管辖作了原则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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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3: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