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的人。需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的主体不仅是为避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的人,也可以是为避免其他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人。但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比如警察等同危险作斗争的职业。因为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