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监护人相关规定概述 |
释义 |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为父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若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代为监护。但需获得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法律分析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被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拓展延伸 子女监护人法律规定及执行实践分析 子女监护人法律规定及执行实践分析是对子女监护人相关法律规定的综合性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子女监护人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负责照顾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该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子女监护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对执行实践进行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案例和实践经验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子女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困惑。同时,该研究还将探讨如何加强对子女监护人的支持和监督,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结语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他们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负有重要责任。当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法律规定其他亲属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子女监护人法律规定及执行实践分析是对这一角色的全面研究。通过研究法律条款、案例和实践经验,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子女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探讨如何加强对他们的支持和监督,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