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济侦查科的工作内容如下: 1、对走私假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一些经济案件进行侦查; 2、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虚报注册资本等一些金融犯罪进行侦查; 3、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经济诈骗案件进行侦查; 4、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5、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等经济犯罪进行侦查; 6、对其他经济犯罪进行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经济侦查科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 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6、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