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 |
释义 | 民法典中关于并存债务承担的规定及特征。第三人可在通知债权人后加入债务,仅承担原债务范围内的连带债务。无需债权人同意,只需通知即可。第三人可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但不得以与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债务消灭时可能产生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求偿关系。并存债务需双方合同确定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并存的债务主要是第三人和债务人协商之后,债权人确定其愿意加入共同债务的偿还,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对方出现了按期不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找第三人或者是债务人承担相关的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 拓展延伸 并存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范围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多个债权债务关系时,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并存债务承担中需遵循以下原则:平等性原则、无差别性原则、无序性原则和相对性原则。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包括:共同的债务人、共同的债权人、共同的债务和共同的履行义务。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关系等。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权益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并存债务承担的公平合理性。 结语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多个债权债务关系时,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包括以原有有效债务为前提、不增减债务范围、不需债权人同意、可对抗债权人事由、债务消灭后可能发生求偿关系等。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权益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并存债务承担的公平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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