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