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连带之债在法律中如何定义 |
释义 | 连带之债是多数之债的一种。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请求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或承担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的这种债权称为连带债权,债务人的这种债务称为连带债务。在连带之债的关系中,任何一个债权人都可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只要任何一个债务人或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主张了全部债权,随之整个连带之债即已消灭。 一、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1、责任不同;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主体关系不同;(1)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2)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3、成立条件不同。(1)连带清偿责任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2)连带责任的成立条件是: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二、我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是合同中所涉及到债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民法中债的划分,根据债权是否可以根据份额分割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而第五百一十八条对连带之债进行了定义,连带之债中的部分或全部的债权人都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若是连带债务人,则债权人可以向部分或全部债务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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