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立案后可以拘留,但立案后不一定会拘留。 办案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 一、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公安机关发现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3、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4、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5、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6、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7、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