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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分别发包,属于“肢解发包”吗
释义
    根据建设工程的行业惯例,建设单位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分别发包的,不属于“肢解发包”。但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分包出去,而应自行完成。
    一、分包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一是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二是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三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筑劳务分包包括哪些
    建筑劳务分包包括自带劳务、零散劳务、成建制劳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特征有哪些
    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无效情形如下:
    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分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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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3: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