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为人采用容留、引诱、强迫等方式组织实施卖淫,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立案追诉:1、容留、引诱或介绍2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的,2、容留、引诱、介绍未满18周岁但已满14周的未成年人,从事卖淫的行为,3、被引诱、容留或者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4、其他引诱、容留或介绍卖淫的行为,应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