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被害人自陷风险中,影响行为人行为的犯罪性的核心要素是被害人自我决定。在理论上,存在内在自由论和外在自由论两条路径连接自我决定和自我答责。内在自由论的根据是意志自由,意志自由不能划分刑事责任领域。外在自由论的根据是选择自由,即自我决定权,自我决定权可以清晰地划分刑事责任领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