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被前夫卖掉能不能告买家 |
释义 | 一、房子被前夫卖掉可以告买家吗 前夫偷卖共有房屋 朱某与妻子罗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2010年6月4日,朱某以60余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柳某。离婚后,罗某住在该套房屋里,柳某无法入住,而两人又都找不到朱某。 无奈之下柳某将罗某起诉至法院,柳某认为,朱某与罗某离婚时分割已出卖房屋,系两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要求罗某返还房屋。 罗某表示,房屋是她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判归其所有,罗某不认可柳某支付了房款,二人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 房子被前夫卖掉能不能告买家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该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柳某要求罗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柳某的诉讼请求。随后,柳某提起上诉。 二审中,柳某无法证实其将全部房款的现金交付给朱某。二审法院认为,柳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柳某与朱某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朱某负有将交易的房屋交付柳某的义务。朱某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而罗某实际占有房屋,因此柳某主张权利时应当将朱某和罗某共同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柳某未将朱某作为被告起诉,单独起诉罗某要求腾退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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