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拆迁设备补偿包括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不能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面和服,以及确实因搬家而发生损失的机械设备补偿等。第二个部分征收的转移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转移前费用和转移中产生的停工费用、机械设备的调整修理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职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临时安置费是指移动前费用和外地安置之间产生的费用。第三个部分是停产损失补偿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包括实际经营损失在内和可预测的经营损失。第四个部分是根据拆迁政策产生的奖励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