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点 |
释义 | 1、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在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无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将影响合同效力。 3、确认国内一般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应以其经依法登记取得的《营业执照》为准。无《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或职能部门、企业集团营等无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 4、当事人超越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5、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工程项目部等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并未被认定无效。但是,此类案件多是通过表见代理、职务代理(职务行为)等制度的适用来解决的,其法律风险对合同双方均显而易见。 一、房屋买卖协议可以打确权官司吗 可以。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和房屋确权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二、公司的内设机构能否对外签订合同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部机构如果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就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是签订民事合同的合法主体。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样的合同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有营业执照,或者事先经过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其对外签订合同,可以作为有效合同对待。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如果《民法典》或其他法律对法人分支机构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时,即使该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合同仍有可能是无效的。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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