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理合同纠纷必须首先审查合同效力吗? |
释义 | “合同效力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关系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许可的效力,体现了国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绝大多数合同类纠纷案件系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存在纠纷而引发诉讼,但是几乎所有合同纠纷的解决都涉及合同效力的确认。“确认合同的效力是解决合同纠纷需要解决的首要课题,当事人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请,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也需先对合同效力依法确认。”在合同当事人均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是什么 效力未定合同,也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即缔约主体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二)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无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这也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所在。合同效力问题体现了国家立法者对合同的价值判断。 二、农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形。此类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1、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多数村民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针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 3、确认合同效力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视情增加。 4、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确之处,如“两委”成员口头答复,合同条款不全、原村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答复意见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在审理具体案件确定合同效力时,我们的意见是原则上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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