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准夫妻以结婚为目的购置婚房婚房分手后如何处置? |
释义 | (一)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分割? 若一方全款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毋庸置疑为产权登记一方个人财产。若为贷款购房,准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分手后,另一方可向产权登记方主张返还还贷部分的本息以及对应比例的增值部分。 (二)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分割? 若一方全款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这种情形房产归属存在一定争议,目前也有不同的观点。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出台《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 一、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三)双方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婚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双方共同负有还贷义务,应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未约定按份共有,按共同共有形式进行分割。 (四)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分手后,如何分割?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归出资方子女一人所有。 (五)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分割? 此种情形,房屋产权归登记一方所有,登记一方负有还贷义务。出资方父母应保存好付款记录等,可主张返还购房款。 (六)产权登记在父母及准夫妻双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分割? 此种情形,房屋产权登记应明确按份共有比例或共同共有,各方均负有还贷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各方应在不动产登记时,按照出资比例做好财产份额登记,以保障后续分割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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