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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闻证据规则
释义
    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传闻证据,不得将传闻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亦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或传闻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是与直接言词原则相伴随的。在证据制度史中,传闻证据被舍弃是源于传闻证据本身的先天性弱点。众所周知,传闻证据是证人对他人陈述的转述,由于人的可靠性、表达能力、记忆能力各不相同,转述的次数越多,陈述的内容越复杂,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误判的风险也就越大。
    而另一方面,做出传闻陈述的人实际上不可能受到询问与反询问,因此有关他的可靠性、表达能力与记忆能力等方面的内容也就没有办法接受法庭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更加没有办法确定其提供的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与可采性。从此意义上讲,对传闻证据的采纳实际上是对当事人质询权利的否定。 因此,现今世界各个法制发达国家尤其是采取陪审团审理的国家均通采了传闻证据规则。 我国并非陪审团审理制度的国家,对于传闻证据的判断与采纳是由审理法官来进行的。由于法官本身法律认识的专业性,在某种程度上,他较之没有法律专业认识的其他人对传闻证据可靠性与证明力的判断更为准确,也正因为如此,传闻证据规则在不采陪审团审理的国家中的作用相对于陪审团审理的国家要弱得多,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影响也并不是十分的强。 但是,基于传闻证据的特性,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仍然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规定证据种类有七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辨解; 5、鉴定结论 ;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这七个种类都有可能含有传闻证据,比如当庭出示的书证,并非由警检人员直接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是作案现场获取,而是由与案件无任何关联人不经意得到,交给司法机关;比如证人证言,他在庭上陈述是听某某人说的某事实,从而证明某某事实存在;比如被害人陈述,他陈述某某告诉他,他是怎么样被加害人加害的等等。这就是说,传闻证据不是一个种类,传闻证据在案件的证明活动中,是依附于证据种类来归类的,当证据为书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书证,当证据为证人证言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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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15: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