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潭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湘潭公积金贷款条件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翻建、大修私房资金不足的产权人(包括共有产权人)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 1、在湘潭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继续正常交缴; 2、具有真实、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买二手房或异地购房须产权过户后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建造(大修)自住房须具有整套报建手续(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施工预算;且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间不超过一年; 3、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以此作为首期付款; 4、有良好信誉和稳定职业收入,并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6、有中心认可的财产抵押或质押,并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7、同意选择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第五条贷款申请人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第六条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单位开户后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壹年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湘潭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借款人夫妇单方(含未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10万元;双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15万元。其贷款额度加上支取住房公积金存款额不得超过所购、建新自住房价款的60%(借款人夫妇单方含未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50%);购买二手房、大修自住房价款的50%(借款人夫妇单方含未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40%)。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或质物价值的80%。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比例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相应核减。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贷款额度最高10万元。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及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最长期限2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湘潭公积金贷款流程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办理程序: 1、借款人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和证明: (1)借款人夫妇和贷款抵(质)押物所有人夫妇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未婚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 (2)真实、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或建造自住房的整套报建手续及施工预算;以及购买、自建、大修住房总价首期付款凭证; (3)借款人申请贷款前三个月家庭收入证明; (4)贷款抵(质)押物权证;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中心对借款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抵(质)押物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并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进行贷款审批; 3、借款人、中心、委托银行签署《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止付)手续; 4、中心拨付贷款资金,由委托银行转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收款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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