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讼理由不属实,被告有权利反诉吗 |
释义 | 被告人有权利反诉的。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提供证据一般要提供原件原物,或经人民法院审验无异的复印件、复制品。当事人仅用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也能起诉,但存在诉讼风险,在质证时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不予认可,又无法获取或提供原件时,将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存在因举证不力而败诉的风险。 一、在民事诉讼务实中,如当事人向法院未提供证据原件,只提供了复制件,而对方当事人承认其证明力,或者其同时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应当认定。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如果是单独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两条规定可推知,未经法院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被认定的条件是:1.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印证(即单独证据);2.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又”字说明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反之,如果证据复制件有其他材料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则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可以确认。 四、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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