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可以公证吗 |
释义 |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便已生效,公证不是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除非协议本身要求经过公证才能生效。公证只是增强该份协议的证据效力,双方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是否公证。 正常是不用公证。当时如果经过公证当然更具有法律效力,万一以后对协议有异议,公证处出具证明可以作为一个有利的证据。 如果怕协议效力不够,比如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最好到交警进行事故调解,这样交警出具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加盖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这样不需发钱,效力也大于自己协商的协议。 一、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的情形 1、《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能类推理解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也有效; 2、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性质来看,侵害方所负担的是一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而不取决于当事人个人意愿,既然法律对于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方法都有规定,赔偿权利人又主张相关权利,法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及赔偿权利人的请求予以充分支持,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对于双方达成的协议,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强制义务而无效。 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审查,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无效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依协议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显示公平的情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应当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数额与协议中约定的数额进行对比,如果实际损失数额明显超过协议约定的数额,应允许受害方撤销或变更赔偿协议;相反,如果实际损失数额明显少于协议约定的数额,亦应允许赔偿义务人撤销或者变更。对于达到何种程度才可认定为明显,系法官裁量权的范围,但笔者认为不应随意扩大,根据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及理论界的通说,一般可以30%为限度,即超过或者少于30%便可认定为显失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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