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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解除的条件
释义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期间届满或者期间违反规定被逮捕的。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解除取保候审的时间分两种情况:
    1、一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情况,解除取保候审的时间即取保候审到期的时间,解除取保候审的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
    2、二是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办案机关不及时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怎么办
    在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限到了的时候,此时要么是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要么就是变更为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虽然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但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解除仍然需要决定机关作出决定。实践中,多数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办案机关却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即便不解除也不算超期羁押(羁押强制措施只包括拘留和逮捕),故不涉及国家赔偿,另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及时解除的法律责任。
    取保候审的解除包括办案机关主动解除和当事人申请解除两种方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对于法定期限届满的取保候审,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当事人认为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解除法定期限届满的取保候审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也可以直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负责控告申诉部门申诉或者控告。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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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