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所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3、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有对待给付的能力。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所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有对待给付的能力。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合同履行中抗辩权包括几种 1、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2、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