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结束后要签正式合同吗 |
释义 |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不需要再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员工试用期是指从新员工报到上班开始,经历岗前培训、岗位熟悉到正式胜任工作岗位所需的时间。试用期管理则是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对试用期内员工的工作内容、绩效考核、薪酬定位等进行设计、规划和控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猜疑和内耗,通过整体最优来提高新员工与企业的竞争力和福利水平,实现两者的共赢。 试用期管理的重要性,具体包括: 1、推动整体最优的系统化管理,使企业与新员工之间摒弃传统的互不信任的合作方式,向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 2、难以融人新的文化氛围、无法接受新的价值观是新员工流失率高的主要因素之一,加强员工试用期管理,使新员工尽快接受企业的文化、价值观是做好稳定员工队伍的第一步; 3、由于一部分新员工在结束试用期之后,将会离开企业,在离开的同时,也带走并宣传自己对该企业的印象和评价,所以员工试用期亦是企业向社会展示自身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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