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本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作为所得款项的成本加以抵减。 但是,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该项目未享受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2.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已经全部交纳;3.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拆迁或占用土地的行为导致土地价值有明显下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法》第十四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本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作为所得款项的成本加以抵减。” 《土地增值税法》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土地增值税抵免事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进行抵免。” 《土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申请抵免土地增值税,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三)本项目没有享受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总结: 若符合条件,纳税人可以将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作为所得款项的成本加以抵减。需要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无优惠政策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政府及其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审核土地增值税抵免事项,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