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 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 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 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 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 的标准计算”、以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 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如合同中约定了办理产权证时间,则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如未约定,则自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如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证书,可依据前述规定主张责任。 那么 购房合同 丢了可以补办吗?在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合同作废,重新与开发商签订一份新合同即可。若做完了预售登记,则需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拿着报纸去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 购房者在遇到该问题时,应首先凭个人 身份证 到市房管局市场科,查询原购房合同是否已由开发商登记备案。 如已登记备案,购房者便可以放心和开发商重新签订购房合同。不过,在重签合同之前,应由开发商持重新签订合同的申请,与购房人一起到房管局申请注销已登记备案的原购房合同,然后再重新签订合同并备案。 法律客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