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补办商品房买卖合同?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办的相关规定。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开发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网上登记备案。此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需有书面委托书。 法律分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在签署后进行补办,因为该合同在签署后会进行备案,补办过程可以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拓展延伸 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否委托代理人办理? 根据我国《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由开发企业与其买受人签订,禁止代理、代办。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委托代理人办理。若开发企业或买受人委托他人代理办理预售合同,则该行为无效。同时,开发企业或买受人在签署预售合同时,应确保代理人与开发企业或代理人与买受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否则合同也无效。因此,为了保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亲自前往售楼处或指定地点办理预售合同手续,不得委托代理人代办。 结语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可以进行补办,因为该合同在签署后会进行备案。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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