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城港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防城港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如何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4项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实施机关:交通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决定下放第2项项目名称: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下放到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二、防城港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公布,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 (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四)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防城港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办理时间 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全流程网上办理的:7天*2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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