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吉安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流程有哪些 1、申请:开办保安培训机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2、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8、办理 9、送达: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尚义路吉安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社会综合服务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本窗口支持预约服务) (2)支持快递。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二、吉安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受理条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吉安市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