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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营运货车需要安装GPS吗
释义
    法律分析:按国家规定,“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加装GPS,两客一危,是指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运输里程超过800公里。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法律依据:《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报班、不准投入运营:
    1、凡未按公司规定安装车载 GPS 系统终端设备的;
    2、车载 GPS 系统终端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实时监控的;
    3、GPS 服务费欠缴的。
    第二十三条 凡私自拆除、故意遮挡信号接收器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一旦发现处以责任人500 元罚款,并保证 GPS 终端设备调试正常运转,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凡由 GPS 监控平台发现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初次发生的处警告;第二次发生的处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 元罚款;发生四次以上的停止运营,停班进行再教育,并处500元罚款;第五次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凡由 GPS 监控平台发现非正常脱线行驶、偏离行驶路线,处500 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监控、值守的,未如实填写监控记录的,初次发生的处50元罚款,发生两次以上的,停职检查,并处100 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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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