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吗?指担保数额应为申请人所起诉的标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吗?指担保数额应为申请人所起诉的标的。诉讼保全后,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是不可以解除财产保全的,这是有相关法文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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