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原告自行查询。 2、委托律师查询。 3、申请法院调查。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由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查封、冻结措施。 一 原告查询被告财产需要通过: 1 通过与被告的来往的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合同等文件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 2 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银行调取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 3 申请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 二、在诉讼程序中,有两个阶段可以依法查询被告的财产。 1、强制执行阶段。在这个阶段,法院的执行法官会查询并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以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2、财产保全阶段。作出保全裁定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由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查封、冻结措施。一般是进行银行账户的查询,对于其他财产比如房产信息,因为目前仍然没有接入法院系统,无法联网进行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