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能否并用 |
释义 | 可以并存。 我国一直比较强调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功能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两者的功能不同,因此可以并存。 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实际履行虽具有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功能,但是,仅仅适用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果不对债权人因即使实际履行仍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是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方式,而仅采用损害赔偿方式。 一、违约方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违约方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3、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或者利益减少的一种责任形式。 二、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是否可以相互取代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是两种不一样的救济方式,是不可以取代的。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补救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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