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2、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两种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即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款规定了学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第二,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例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运动会,学生在比赛中受伤,如果相关各方均无过错,此时就可以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认为学校是学生参赛的受益者,酌情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方可判令学校承担公平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如何进行赔偿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若是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轻微伤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轻微伤赔偿标准:人身侵权赔偿标准如下: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学生伤害事故如何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 具体要看具体事实 ,关键看学校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履行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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