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
释义 | 据《法制日报》1999年6月12日报道:4月8日,因在校训练中,教练保护不及时而受伤致残的北京科技大学学生齐*利与其母校的赔偿案一审审结,齐*利获赔偿36万元。齐*利一案向所有的学校提出了一个不能不直面的问题:学校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其法律地位如何?教学期间,学生发生意外伤残事故,校方要不要负责?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人们寻此思路去谋求解决此类问题时却发现: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并不详尽。在仅有的理论探讨文章中,学者的观点也不统一,特别是对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更是众说纷纭,而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的准确定位将直接影响到归责原则的适用。可以说此类事件决非齐*利始,也决非齐*利止。因而对在校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以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一些深层次的探讨,不管是对于将来的立法,还是对于现在的司法实践都将是大有裨益的。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的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学校既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而言,政府、社会所办学校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在民事活动中不仅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而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如一些工厂或机构所办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如果不能独立承担的由其所属的法人承担。 二、学校与在校学生的关系 在校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的定性直接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