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下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成立的,股东对于公司来说至关重要,出资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在公司的话语权,股东存在资金困难或者其他问题的时候,就想着转让自己的股权来变现资金,解燃眉之急。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私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主要还是看有没有违反法定的几种情况,如果没有违反就是有效的。具体的法定情况如下: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2、违反公司法规定。 3、违反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一、自然人股权转让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自然人股权转让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鉴于条款,一般用于描述股权转让双方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2、介绍目标公司,目标公司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等; 3、出让方情况,转让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4、受让方情况,受让方主体合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转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转让价款支付、工商登记变更、相互交接合作; 6、股东会决议; 7、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附条件必须具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如何稀释别人的股份? 股权进行稀释,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 (一)、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增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其实现实中也会有很多股东不同意增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因此进行股权稀释比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注册资本。 (二)、通过转让股权(股份)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就是说本公司股东之间,股权可以自由转让。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即,公司稀释某股东的股权,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以达到稀释目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份的转让规定比较繁琐和严密,首先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于记名股票,应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如果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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